时间:2021年11月19日 来源:安徽商报
11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教育督导事项中增加党建带团建队建、校长队伍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等内容。
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内容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内容。”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夏维奇表示,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内容,使立法更好与国家教育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保持衔接、更好回应群众期待,是必要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教育督导事项中增加党建带团建队建、校长队伍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等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障、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情况;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学校党建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情况;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情况;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专业发展情况;教育资源、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规范办学、学校招生、安全稳定、食品安全、学生心理健康等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减轻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复查制度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被督导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督办,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复查制度,对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巩固督导成效。